公民、保險公司、汽車回收商(救物經銷商、拆卸人員、重建商或廢金屬加工)、救護池和車輛搬運營商,必須為其擁有的每輛救生或不可維修的車輛獲得救護證書、不可維修證書或所有權證明。如果車輛被拆毀或透過拆卸零件進行處理,持照人也必須將此行為通知 DMV。
申報救援的車輛不能在聯邦公路上運行,只要有有活躍的救護證明,也不得註冊。
它是合法的,適用於:
- 為無牌人士出售車輛零件或零件的救援經銷商。
- 個人如果以良心購買的救援車輛而不遵守救援法規的規定,則須處置自己使用的救援車輛。
這是非法的因素:
- 一個救護池,用於將救護車輛出售給任何未獲得救護經銷商、重建商、拆卸金屬處理商、汽車搬運營商或汽車經銷商的任何人士。
- 任何人士在未事先正式書面披露該車輛已經重建的情況下出售重建車輛,通過向買方提供重建車輛披露聲明(VSA 59)。
- 廢金屬處理器,用於出售車輛或車輛零件的零件。
- 汽車回收商(廢品經銷商、拆除商、重建商或廢金屬處理商)、廢品回收站或車輛拆除業者拆除或報廢機動車,而無需向 DMV 報告車輛處置情況。
章程
Commonwealth of Virginia有與報廢車輛和無法修復的車輛相關的法規。 這些法規:
- 說明某些車輛如何被歸類為救援或不可維修
- 提供這些車輛類型的具體所有權文件和所有權品牌
- 包含適用於公民,保險公司和救護行業的要求
- 解釋參與救護程序的人如何獲得許可
- 解釋車輛如何在救護過程中進行
- 透過救援過程識別車輛的歷史記錄
- 協助執法機關打擊車輛盜竊和欺詐,以及
- 通過品牌來告知客戶車輛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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