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 轉換電動車 " 定義為摩托車以外的任何機動車輛,其製造後經過修改,以用電動推進系統取代內燃機。該等車輛須保留其原始的車輛識別號碼、生產線和車型年份。
經過改造的電動車輛不被視為 " 重建車輛 ",除非該車輛已從原始結構進行重大改變,除了轉換為電動推進(Va)所需的新或二手零件以外的新或已使用重要零件 (Va) 而已從原始結構進行了重大變化。代碼 § 46.2-100)。
如何申請
申請轉換電動車的職稱時,請遵循以下步驟:
- 填妥已填妥的 " 所有權及登記證書申請 " (VSA 17 A);
- 提交先前的所有權文件;
- 提交地址證明;
- 提交 " 轉換電動車認證 "(VSA 26),由經認證的弗吉尼亞安全檢查員完成並指出電動推進完成;
- 支付以下費用:
提交所有文件和費用:
郵寄方式:
弗吉尼亞州機動車部關
注:車輛品牌工作中心郵政信
箱 27412 弗吉尼亞
州里士滿 23269
親自前往 DMV 總部:
弗吉尼亞州機動車部關
注:車輛品牌工作中心
2300 弗吉尼亞州里士
滿西布羅德街 23269
通過訪問 客戶服務中心: 客戶服務代表將您的文件轉發給車輛品牌工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