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維吉尼亞州法典》第46.2篇第20和21章規定,維吉尼亞州機動車輛管理局可以:
- 拒絕您申請營運機關證書、執照、許可證、貼紙或車輛登記,或
- 暫停或撤銷現有營運單位證書、執照、許可證、貼紙或車輛登記。
拒絕或暫停 / 撤銷原因
根據您的授權類型,可能會因下列一或多個情況而導致拒絕、暫停或撤銷:
- 在申請營運機關證書、執照或許可證或您的車輛登記申請中作出錯誤或省略資訊。
- 不遵守 DMV 頒發的任何法律命令或:
- 《維吉尼亞州法典》第46章、第2章20章或21章的任何規定,或
- 您的證書、許可證或許可的任何條款、條件或限制。
- 未遵守分區或其他土地使用條例、法規或法規。
- 使用欺騙性的商業行為或做法。
- 與您正在申請或持有的證書、許可證或許可證授權的業務有關的不真實、誤導性或欺騙性的廣告。
- 在司法或行政聽證會中被發現有與您正在申請或持有的證書、許可證或許可證授權的業務有關的欺詐或欺騙性商業行為。
- 因涉及您正在申請或持有的證書、許可證或許可證授權的企業涉及任何犯罪行為被定罪。
- 如果您是自保承運商,則承擔以下任何一項操作:
- 拒絕任意或不合理的方式支付索賠,或
- 在責任合理明確的情況下,沒有誠信地就索賠作出迅速、公平和公平的解決索賠;或
- 威脅在仲裁聽證會前就仲裁和解提出上訴,以嘗試讓某人解決索賠,或
- 為延遲調查或支付索償的目的,要求其中一位受保人、索償人或醫生同時提交初步索償報告和正式損失證明表格,當兩者都包含主要相同的資料。
- 不當租賃、租賃或借出;或允許不當使用證書、執照、許可證或車輛登記。
- 因重罪而被定罪。
- 因任何涉及謊言、欺騙、偷竊或不道德行為的違規行為被定罪。
- 未向 DMV 繳納任何欠款,包括稅款、費用、會費、罰款或罰金。
- 未能向 DMV 提交法規要求或請求的資訊、文件或記錄。
- 明知且願意提交任何虛假報告,帳戶,記錄或備忘錄。
- 未能證明:
- 您要申請的服務需要,或
- 您適合提供服務,或
- 您可以滿足所需的財務責任要求。
- 故意更改或更改任何證書、牌照、許可證、車牌或車輛登記的外觀或文字。
- 未能提供憑證、許可證或許可授權的服務。
- 未能向 DMV 保存財務責任證明和/或履約保證金。
- 未遵守維吉尼亞州法典第65.2條的《工人賠償法》。
- 未能根據《維吉尼亞州法典》第46.2條正確登記機動車輛。
- 未遵守任何聯邦汽車運營商法規、規則或規例。
- 未遵守美國殘疾人法案的任何要求。
- 未能積極維持您的汽車運營商業務,例如三個月以上沒有根據您的營運機構證書或許可證註冊的汽車。